半岛体育《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于2023年8月31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3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乡村绿化,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推进绿美德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自治州城市建成区以外的绿化规划半岛体育、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养护等绿化活动及其监督检查管理,适用本条例。
乡村绿化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绿化、量力而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培训、种苗培育、绿化示范建设等。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出资、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绿化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自治州半岛体育、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绿化管理工作,履行绿化规划监管、绿化设计审查备案、技术研究与培训、良种苗木认定、绿化示范建设、绿化工作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铁路、油气管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绿化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绿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乡村绿化活动,并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绿化成果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侵占乡村绿化成果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自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绿化规划。
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与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乡村绿化规划应当符合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热带、亚热带的地域特点和当地民族传统特色,保护耕地、生物多样性、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突出乡村风貌提升,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一)集镇绿化:集镇建成区适宜绿化的区域能绿则绿,集镇规划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有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1处以上。
(二)村庄绿化:老旧村庄内适宜绿化的区域能绿则绿,新建村庄内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宜绿尽绿;村庄周围应当规划绿化用地,营造绿色生态景观;建设1处以上公共休闲绿地。
(三)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火烧迹地半岛体育、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绿化。
(五)公路、铁路沿线绿化:铁路、县级以上公路适宜绿化的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乡村道路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
(七)公墓区绿化:经营性公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公益性公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
(八)水岸绿化: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五,适宜绿化的水岸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六。
(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公路沿线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的绿化,铁路、输电、通讯、油气管道沿线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经营主体负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绿化规划,统筹安排绿化用地,保证乡村绿化规划的实施。
开展乡村绿化应以道路沿线、水岸、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废弃闲置土地等为主推进立体绿化,构建绿道网络,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
涉及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应当退耕还林绿化的,按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开展乡村绿化应当优先采用乡土植物良种壮苗,提倡乔、灌、藤、花、草多样化植物混交种植绿化模式。选用外地植物种类绿化的,应当对其适宜性、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依法建立乡土木本、草本、藤本植物种质资源繁育和良种种苗繁殖基地,加强对特色乡土植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为城乡绿化和生态建设提供优良的乡土苗木。
鼓励乡村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乡土特色植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合理利用空间建设小微植物园,家庭庭院建设小微果园、花园、菜园。
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按照绿化方案设计内容和绿化技术规程实施,实行规范化种植、精细化管理。
乡村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应当经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
各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管理养护的需要,建立管护队伍、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护林员管理制度,将乡村绿化管护工作纳入护林员的职责范围。
绿化新增的林地需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由自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区划界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布在乡村绿化规划建设区域内的保护类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胸径7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乔木大树的保护。保护类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和乔木大树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建档挂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古村落、古建筑、名胜古迹、特色村寨和乡村风貌等保护,加强绿化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护村林、景观林的保护以及村寨居民崇敬自然、传承文化共同视为龙山龙树的山林和树木的保护,保持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融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半岛体育、采挖、移植、毁坏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
因避险、保护等,确需砍伐、采挖、移植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乡村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建设未经过绿化设计审查备案或者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实施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绿化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采挖、移植、毁坏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采挖、移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砍伐半岛体育、采挖、移植、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